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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打架 化石遭殃

2001-03-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9月,几个比利时人进入内蒙古二连查干诺尔保护区,挖掘恐龙化石。

1998年,这里被内蒙古自治区正式确定为自治区级的自然保护区。同时,自治区政府下发了134号文件,确立内蒙古地矿厅为主管部门。西苏旗工作站是保护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见到有人进入保护区挖掘化石,出面问个究竟并加以干涉。

据带着外国人进入保护区挖掘恐龙化石的内蒙古博物馆自然部副主任李虹称,这是中国、比利时联合考察团正在执行的国家项目。合同规定,中国从比利时引进资金,双方共同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挖掘、研究和考察。李虹说:“我们是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该履行的一切报批手续全都有。”她认为,西苏旗工作站无权停止他们的挖掘工作。

李虹所依据的是内蒙古人民政府2000年7月下发的80号文件:“二连盐池恐龙化石保护区是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这样,除了地矿部门管理恐龙化石之外,文化部门也成了恐龙化石的一个“婆家”。一方禁止挖掘有法可依,一方进行挖掘有据可查。西苏旗工作站办公室主任郝彪说:“都是自治区政府的文件,这两个文件前后不一致,给我们基层执法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相同的地方,相同的恐龙化石,为什么会出现地矿和文化两个管理部门呢?内蒙古博物馆馆长邵清隆说:“文化厅一直是内蒙古地区文物和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单位。”可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姜建军表示,“古生物化石并不是文物,在研究时间尺度上,古生物和文物也是不同的。在挖掘方式、保护管理方面也是不同的。”国务院在1998年把管理恐龙化石的职责赋予了国土资源部。

两份文件,该听谁的?目前,古生物化石的交叉管理,已经使不少的化石遭了殃。恐龙化石遭到雨水的冲洗、侵蚀,化石碎片随处可见;更令人担忧的是,不少恐龙化石是由一些民工,使用非专业工具挖掘出来的。当地还有老百姓经常把化石当作龙骨卖给别人,珍贵的地理遗迹、国宝大量流失。

由此看来,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是迫在眉睫。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2.22吴红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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